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635号 原告:美国华尔推剪公司(WAHLCLIPPER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伊利诺伊州61081-0578史特灵镇卢卡斯特大道****信箱(2900NORTHLOCUSTSTREET,P.O.BOX578,STERLING,ILLINOIS61081-0578,THEUNITEDSTATESOFAMERICA)。
法定代表人:布莱恩丹尼尔华尔(BrianDanielWahl),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商双玲,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维彩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东风大厦1803> 法定代表人:黄晓丽。
原告美国华尔推剪公司(WAHLCLIPPERCORPORATION)与被告深圳市维彩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美国华尔推剪公司(WAHLCLIPPERCORPORATION)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国华尔推剪公司(WAHLCLIPPERCORPORATION)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国华尔推剪公司(WAHLCLIPPERCORPORATION)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美国华尔推剪公司(WAHLCLIPPERCORPORATION)负担。
原告美国华尔推剪公司(WAHLCLIPPERCORPORATION)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