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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福康运士多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26647号
案件名称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福康运士多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福康运士多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26647号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川市创业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675222234Y。

法定代表人郑富荣。

委托代理人孔卫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福康运士多店。

经营者蔡阳杰。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福康运士多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通知。

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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