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87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斌,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明珠商业集团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兴华路**。
法定代表人:单朝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明珠商业集团霸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以双方庭下达成和解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