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089号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653,**。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冬,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市洛江区华力盛服饰店。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马甲村尾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32UE3G65。
经营者:吴妮娜。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洛江区华力盛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梁锡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