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311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庆南,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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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淑玲,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庆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本案开庭前,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2020年8月28日,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蕴真 审 判 员 余卓立 审 判 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郭财顺 书 记 员 林秋玲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