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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与储梅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574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与储梅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储梅楠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574号 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香年广场(**)主楼(**)303。

法定代表人:周智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傅伟鑫,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储梅楠,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储梅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以被告储梅楠与其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宏强 审 判 员  汪 寒 人民陪审员  彭腊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程灿灿 书记员朱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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