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110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8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桂,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安市梅山镇陈海波电器商行。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蓉中村新一佳超市楼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3MA2YGH6N1R。
经营者:陈海波。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梅山镇陈海波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南安市梅山镇陈海波电器商行赔偿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后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安市梅山镇陈海波电器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蓝蓉 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