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9088号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冰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碧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孝发。
被告:广州市嘉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献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
被告:江苏凯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住所。
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陈海呈。
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碧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嘉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凯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同年7月23日,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凯玛特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凯玛特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凯玛特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林佩瑶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