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933号原告:铜陵首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王小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碧,上海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利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工业园(杏苑陶然社区)。
法定代表人:姜兆银,总经理。
原告铜陵首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利蒙门窗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首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150元,由原告铜陵首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