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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聊城市完美世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9527号
案件名称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聊城市完美世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市完美世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9527号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园,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悦梅,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完美世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董占军,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完美世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聊城市完美世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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