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1403知民初239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朱刚家电经营部,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经营者:朱刚,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系个体工商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朱刚家电经营部(以下简称睢阳朱刚家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TCL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被告睢阳朱刚家电的经营者朱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TCL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合理费用);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创立于2018年,其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等,原告为TCL集团的关联公司,现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使用“”、“”、“”等系列商标并进行维权事务。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全球化的智能产品制造及互联网应用服务企业集团。
集团现有8万多员工,23个研发机构,21个制造基地,在8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销售机构,业务遍布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系世界500强企业。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商标均已核准注册,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
1999年,“”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使用前述商标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维权行为。
经调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音响生活电器”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电视机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产品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为维护原告权益,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睢阳朱刚家电辩称,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我方经营时间较短,非主营该产品,没有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原告要求赔偿金额较高。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全球化的智能产品制造及互联网应用服务企业集团。
该集团现有8万多员工,23个研发机构,21个制造基地,在8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销售机构,业务遍布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系世界500强企业。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商标均已核准注册,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包含电视机等商品分类。
1999年,“”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原告TCL公司创立于2018年,其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研发生产、销售:LCD电视产品、家用电器等。
原告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现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使用前述商标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维权行为。
2020年5月23日,经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国栋申请,河南省宜阳县公证处委派公证员王某、姜某来到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凯旋南路与易兴西路交叉口西名为“音响生活电器”的被告睢阳朱刚家电,花费300元购买标示由“”字样的电视机一台。
河南省宜阳县公证处依法出具(2020)豫洛宜证内民字第513号《公证书》,对于上述过程予以公证。
被告睢阳朱刚家电擅自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电视机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所销售产品系原告产品,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严重损害了原告商誉。
另查明,被告睢阳朱刚家电成立于2019年6月6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朱刚,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易兴路商品大世界北门东150米路南,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五金电料、通讯器材的批发零售,主营业务为音响设备。
上述法律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及其所提交的公证书、商标注册证书、授权委托书、维权公证书、购买收据、支付凭证等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TCL公司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经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使用“”注册商标。
被告睢阳朱刚家电所销售的商品与原告TCL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相同,且其上使用了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商基本无差别。
认定时,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并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TCL公司拥有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上述商标经过TCL集团长期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经比对,本案中,被告销售的电视机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经核准使用的电视机产品为同一种产品。
涉案产品系侵害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被告销售产品系侵权产品,且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故被告销售的产品侵害了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要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
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铺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赔偿;
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的规定,被告睢阳朱刚家电因侵权获得利益及TCL公司因被侵权受到损失均难以确定,本院根据行为人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店铺经营时间面积、店铺所在位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
综上,原告作为一家世界五百强企业,产品畅销海内外,具有极高知名度;
被告睢阳朱刚家电成立于2019年6月6日,距离原告维权时间不足一年,且其主营电器为生活小家电音响,案涉电视产品非其主营产品。
在本案审理中,被告对于侵权事实认识深刻,态度积极,本院酌情确定被告睢阳朱刚家电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300元(含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朱刚家电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二、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朱刚家电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300元(含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朱刚家电经营部负担161元,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364元。
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