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4538号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HongKongPepchiFoodGroup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弥敦道707-713号银高国际大厦9楼A30室。
董事:符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冬,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凤,女,汉族,1977年9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海悦花园悦莱商住小区君豪阁1单元402号房,公民身份号码432************106。
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凤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0元,由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