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湖南周敦颐莲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与廊坊京东吉特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天地腾祥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民初1041号
案件名称湖南周敦颐莲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与廊坊京东吉特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天地腾祥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周敦颐莲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廊坊京东吉特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天地腾祥商贸有限公司;贵州杜酱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京东达业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1041号原告:湖南周敦颐莲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星沙大道星沙茶业大市场“山水茗园”A2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周克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海,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京东吉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路会展中心624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雾。

被告:北京天地腾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中路136号京丰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心商业街4号,法定代表人:叶宏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存亭,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杜酱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桂花村,法定代表人:万多。

被告:天津京东达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丰路6号A2座4楼101室,法定代表人:张雾。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市北京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徐雷。

原告湖南周敦颐莲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京东吉特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天地腾祥商贸有限公司、贵州杜酱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京东达业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湖南周敦颐莲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诉称,一、请求判令被告贵州杜酱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销毁所有库存的侵权产品及产品包装;

二、判令被告廊坊京东吉特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天地腾祥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京东达业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三、判令被告廊坊京东吉特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天地腾祥商贸有限公司、贵州杜酱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京东达业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四、判令被告廊坊京东吉特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天地腾祥商贸有限公司、贵州杜酱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京东达业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在面向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并道歉;

五、判令被告北京天地腾祥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511万元(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

六、判令被告廊坊京东吉特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杜酱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京东达业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对前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七、判令由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持有第7933848号、10297718号商标。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由贵州杜酱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并由北京天地腾祥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再转售廊坊京东吉特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京东达业贸易有限公司,最终通过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电商平台销售,并分别提供销售方为廊坊京东吉特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京东达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发票。

被告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被告通过京东电商平台发布侵权产品图片、视频宣传资料,还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

北京天地腾祥商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在“京东电商平台”销售酒类产品,侵权行为实施地是“京东电商平台”所在地或公司所在地,本案应当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长沙,本案应该移送被告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立案材料,被诉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地不明确,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本案有多个被告住所地,提出管辖异议的两被告均主张将案件移送北京市的法院管辖,故本院从提出管辖异议的两被告主张的有管辖权的受移送法院中择一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蔡 晓审判员 闵俊伟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亚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