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11民初102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F。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冈市黄州区悦民蔬菜经营部,住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2Q。
经营者:杨意。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冈市黄州区悦民蔬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