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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林木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5民初122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林木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林木金;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民初122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9(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星,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木金,男,1976年3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钦雄,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林木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董耿瑜 审判员  孙志坚 审判员  傅兴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苏阿云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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