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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兴文县龙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5知民初86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兴文县龙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龙腾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知民初86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911082712。

被告:兴文县龙腾超市,住所地:四川省兴文县古宋镇光明新城龙腾锦程A1-A5栋1层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28MA6BAPRN0U。

经营者:温华军。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兴文县龙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兴文县龙腾超市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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