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724执805号之二被执行人:王地伟,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系西乡县芳伟豪商贸中心经营者,户籍所在地西乡县,住西乡县,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现在汉江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的(2019)陕0724刑初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该判决,王地伟应缴纳罚金300000元,因王地伟未按期缴纳,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9年8月12日移送罚金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正在汉江监狱服刑的被执行人王地伟当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4400元。
逾期,被执行人王地伟未缴纳罚金,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地伟银行存款30293.9元。
经查询:现被执行人王地伟银行无可执行存款,无网络资金。
工商部门反馈:王地伟系西乡县芳伟豪商贸中心经营者,但其已歇业无可执行财产。
车管部门查询反馈:被执行人王地伟有三辆分别登记于2009年11月10日的陕F8601B五菱牌面包车、登记于2011年6月27日的粤BY2S28丰田牌轿车、登记于2014年6月12日的陕F3M729的五菱牌面包车,其中陕F8601B五菱牌面包车、陕F3M729的五菱牌面包车均已无处置变现价值。
不动产部门查询反馈:被执行人王地伟与案外人张小芳(系王地伟前妻)在位于西乡县城北街道莲花社区阳光花园小区2号楼6层西单元西套共同共有面积85.78㎡住宅一处,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已查封该房产,经询问征求张小芳意见,张小芳同意在保留其对王地伟粤BY2S28丰田牌轿车使用权前提下处置该共同房产,其自愿放弃该房产处置后的二分之一变价款,所得价款全部用于缴纳罚金及相关执行费用。
在此前提下,本院委托评估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293000元(含地下13.98㎡柴棚),经委托拍卖公司在淘宝网上进行司法拍卖,经法定程序未能成交。
现被执行人王地伟的财产暂不能成功处置且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地伟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目前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执行款30293.9元,在支付评估费4000元后,剩余26293.9元已上缴国库,未执行到位的剩余罚金为273706.1元。
申请执行费4400元,被执行人王地伟未交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王地伟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上述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或有其他可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