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43号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广达路38号3栋二楼201。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福军,男,汉族,1963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福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李方曼 书记员 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