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知民初102号 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东园路东园大厦四楼4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8595733。
法定代表人:许晓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开发区可可贰零肆陆咖啡吧。
经营场所:河北省秦皇岛市开发区珠江道4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01MA0A90PA6K。
经营者:常征,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娟慧,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开发区可可贰零肆陆咖啡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