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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谛悟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嘉豪汽车用品店、深圳市同创兴业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知民初919号
案件名称深圳谛悟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嘉豪汽车用品店、深圳市同创兴业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谛悟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嘉豪汽车用品店;深圳市同创兴业塑胶有限公司;高吉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919号原告:深圳谛悟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田街道龙田社区莹展工业园D4栋201-3-03。

法定代表人:张凤嗣,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侃侃,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嘉豪汽车用品店,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宏明路宏达车业广场4层D5,D6。

经营者:娄云峰。

被告:深圳市同创兴业塑胶有限公司,所在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社区黎光水厂北三巷8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高吉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鹏,浙江显仲律师事务所。

被告:高吉全,男,汉族,1966年12月14日生,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鹏,浙江显仲律师事务所。

原告深圳谛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嘉豪汽车用品店、深圳市同创兴业塑胶有限公司、高吉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2020年9月14日,原告深圳谛悟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深圳谛悟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谛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谛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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