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155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史浩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聪,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蔡甸区明龙超市,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新天村还建楼。
个体经营者:吴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蔡甸区明龙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原、被告双方经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