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94号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安县固安镇恒安药店,河北省固安县永康北路西侧御景花园9#楼7号。
经营者:郑沛增。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固安县固安镇恒安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