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民初4323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润,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港湾宏达通讯器材经销部,住所地荣成市永安北路(五金公司)。
经营者:金沛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红梅,该单位员工。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港湾宏达通讯器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