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9民初74号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斌,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丽,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泉县新城超市,经营场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
经营者:陈迪力。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泉县新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8月25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
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的事实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00元,减半收取计225.00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