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43号之二原告:马鞍山虹迈专业化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常州路125-2号。
法定代表人:李利。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琳琳,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淑蓉,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马鞍山虹迈专业化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2020年9月10日,原告马鞍山虹迈专业化设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鞍山虹迈专业化设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马鞍山虹迈专业化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