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186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洋,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于洋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涉外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案中,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保护其商标权,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