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初143号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安路2号。
法定代表人:于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加衣站服饰店,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县西居委会香港城铜锣湾A42号。
经营者:戴金和。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化市加衣站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兴化市加衣站服饰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