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1民初135号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四道18号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东座22-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1。
法定代表人:赖伟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奀女,女,195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告:天长市正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秦关东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朱来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奀女、天长市正飞电子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