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2792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金坛支路8号1703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28。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刚,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君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新驿镇新驿二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E。
法定代表人:段利伟。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君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