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535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守强,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三厂大发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三厂镇中华东路。
经营者:杨松江。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三厂大发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