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463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南通特锦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城东街道板桥社区居委会附属用房。
经营者:王俊杰。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通特锦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同年9月17日,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案件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