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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周周炸鸡店、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1民终8258号
案件名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周周炸鸡店、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周周炸鸡店;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民终8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周周炸鸡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曙光星城C区1栋107-1号商铺,经营者潘幼丹。

诉讼代表人:潘幼丹,该店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英,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周周炸鸡店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鄂0192知民初39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许继学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彭露露、审判员刘畅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20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开庭审理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与本案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周周炸鸡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行为属于消极行使诉权的行为,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周周炸鸡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周周炸鸡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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