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764号 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香年广场(南区)主楼(A座)303。
法定代表人:周智丽,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霞,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桂华,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欧桂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