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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庆云鼎通商贸有限公司、刘金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402民初3423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庆云鼎通商贸有限公司、刘金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庆云鼎通商贸有限公司;刘金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02民初3423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云鼎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徐园子乡开发区1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3MA3CG39L8N。

法定代表人:刘金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刘金钊,男,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庆云鼎通商贸有限公司、刘金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以双方和解刘金钊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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