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终6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泾阳泾普茶叶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
法定代表人:李卡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皓,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慧,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少桢,浙**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天问茶行。
经营者:刘世兵,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江县,汉族,住桃江县XX乡XX村XX村XX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芳,陕西维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宏才,陕西维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泾阳泾普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泾普茶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万事利公司)、西安市新城区天问茶行(以下简称天问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知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泾普茶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皓、方慧,杭州万事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少桢,天问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泾普茶叶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认定其拥有的第28501868号、34657939号、34669690号、1581253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杭州万事利公司、天问茶行侵害。
其中,一审法院对第28501868号、34657939号、34669690号“大唐三宝”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受侵害情况做出了认定,但对于15812535号“大唐茯茶”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受到侵害,未予审理。
且认定被控侵权标识在先使用,需对该标识的使用是否形成了一定影响进行审查。
另,泾普茶叶公司与杭州万事利公司对案涉商标沟通、商洽的具体情况亦须进一步查明。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知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泾阳泾普茶叶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