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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泾阳泾普茶业有限公司与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天问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民终692号
案件名称陕西泾阳泾普茶业有限公司与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天问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陕西泾阳泾普茶业有限公司;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天问茶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终6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泾阳泾普茶叶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

法定代表人:李卡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皓,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慧,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少桢,浙**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天问茶行。

经营者:刘世兵,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江县,汉族,住桃江县XX乡XX村XX村XX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芳,陕西维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宏才,陕西维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泾阳泾普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泾普茶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万事利公司)、西安市新城区天问茶行(以下简称天问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知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泾普茶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皓、方慧,杭州万事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少桢,天问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泾普茶叶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认定其拥有的第28501868号、34657939号、34669690号、1581253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杭州万事利公司、天问茶行侵害。

其中,一审法院对第28501868号、34657939号、34669690号“大唐三宝”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受侵害情况做出了认定,但对于15812535号“大唐茯茶”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受到侵害,未予审理。

且认定被控侵权标识在先使用,需对该标识的使用是否形成了一定影响进行审查。

另,泾普茶叶公司与杭州万事利公司对案涉商标沟通、商洽的具体情况亦须进一步查明。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知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泾阳泾普茶叶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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