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知民初219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卡恩思建材销售中心,经营场所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街华北陶瓷市场内H3-108号。
经营者:陈银。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卡恩思建材销售中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屹松审判员 张培松审判员 冯建明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陈方宁书记员刘晓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