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427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兰,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招商场国军电器行,经营场所江苏省盐城市盐城招商场81092号。
经营者:仇国军。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招商场国军电器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当庭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盐城招商场国军电器行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