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3506号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弥敦道707-713号银高国际大厦9楼A30室。
法定代表人:符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冬,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巧群,女,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442************544。
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巧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
2020年9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0元。
同日,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卢巧群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