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民初4号原告:袁晓忠,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原告:常州市先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南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94530806L。
法定代表人:袁晓忠,董事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江苏开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文丽冷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戴洛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MGC1A7Q。
法定代表人:吴金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晶晶,常州市权航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春凌,江苏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思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金钢村新庙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87469134C。
法定代表人:张秀莲,执行董事。
被告:吴文,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晶晶,常州市权航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春凌,江苏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晓忠、常州市先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文丽冷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思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
后原告申请追加吴文为本案被告。
经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同意。
现原告袁晓忠、常州市先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晓忠、常州市先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晓忠、常州市先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本院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袁晓忠、常州市先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