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23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振杰,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庆,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鑫之源购物广场,住所地安阳市滑县桑村乡镇府对面1号。
法定代表人:马俊龙。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滑县鑫之源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受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