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763号原告:邓安余,男,汉族,1987年5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廉靖,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雅乐陶日杂综合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雅瑶综合市场南2铺。
经营者:梁日生,男,汉族,1974年4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原告邓安余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雅乐陶日杂综合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外包装袋(东方红)”]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安余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安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