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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年力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651号
案件名称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年力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王年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651号原告: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叶仲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锡斌,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建坤,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年力,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年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经调解,现原告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法官 助理  杨 洁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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