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民初246号原告:姚伟镇,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磐安县森泰工艺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新渥镇大山下村309号。
法定代表人:周燕飞。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姚伟镇与被告磐安县森泰工艺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
原告姚伟镇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姚伟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伟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伟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