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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伟镇与磐安县森泰工艺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民初246号
案件名称姚伟镇与磐安县森泰工艺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姚伟镇;磐安县森泰工艺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民初246号原告:姚伟镇,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磐安县森泰工艺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新渥镇大山下村309号。

法定代表人:周燕飞。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姚伟镇与被告磐安县森泰工艺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

原告姚伟镇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姚伟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伟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伟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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