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民初27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汉阳区林时运时装店,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70号。
经营者:李林。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汉阳区林时运时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