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8064号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88号31-1#(06)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YQ33A8Q。
法定代表人:何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丽媛,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旭皎,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胜山富侨足浴店。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胜山镇镇南大道40、42号(胜地名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CK7L11X。
经营者:顾元会,女,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胜山富侨足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