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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帅军、詹绍炬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民申3046号
案件名称王帅军、詹绍炬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帅军;詹绍炬;郑兴炬;王杰;嘉兴前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申3046号 再审申请人:王帅军,男,199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再审申请人:詹绍炬,男,199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再审申请人:郑兴炬,男,199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再审申请人:王杰,男,199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以上四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庆,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嘉兴前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新区中禾广场1601室。

法定代表人:余再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王帅军、詹绍炬、郑兴炬、王杰因与被申请人嘉兴前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前程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终1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帅军、詹绍炬、郑兴炬、王杰申请再审称:1.安徽邦芒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邦芒公司)依法注册企业字号不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嘉兴前程公司存在某种联系,进而产生混淆。

嘉兴前程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全国性知名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知名度。

两家企业地理位置相距甚远,且企业字号完全不同。

此外,嘉兴前程公司认为“邦芒”为臆造词,非一般常用词,不能成立。

“邦芒”与“帮忙”属于同音字。

作为人力资源公司,其宗旨就是为他人提供服务,即在他人需要帮忙的时候提供帮助。

因此由“帮忙”联想到“邦芒”完全有迹可循,不是凭主观臆想、杜撰的词语,不属于臆造词。

“邦芒”是对“帮忙”含义的合理使用。

2.安徽邦芒公司在工商局注册了企业名称,注册时并不知道嘉兴前程公司“邦芒”商标的存在,不存在误导公众的故意,也不存在任何恶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3.一审法院判令安徽邦芒公司向嘉兴前程公司赔偿损失错误。

安徽邦芒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即使本案认定了安徽邦芒公司的企业字号与嘉兴前程公司的在先权利存在冲突,进而认定企业字号需要改正,安徽邦芒公司也不应当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本案中,安徽邦芒公司除了申请注册行为本身,没有进行任何经营和宣传活动,没有给嘉兴前程公司带来损失,也没有任何不当获利。

嘉兴前程公司提供的网页宣传资料均系第三方网站未经安徽邦芒公司同意上传。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酌定判令安徽邦芒公司支付赔偿金50000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帅军、詹绍炬、郑兴炬、王杰为安徽邦芒公司股东,于本案二审诉讼中注销了安徽邦芒公司,现以安徽邦芒公司股东身份申请再审。

王帅军、詹绍炬、郑兴炬、王杰主张安徽邦芒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要理由为安徽邦芒公司使用邦芒字号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故意,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嘉兴前程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根据在案证据,嘉兴前程公司注册“邦芒”商标并授权他人在企业字号中使用,其授权公司业务范围遍布上海、江苏,安徽合肥也有其授权公司的分公司,“邦芒”商标有一定的知名度。

安徽邦芒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涉案商标的使用范围高度相关,作为在后成立企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理应对他人在先的商标权益进行避让。

“邦芒”虽与“帮忙”同音,但从字面上看属臆造词,安徽邦芒公司关于其使用“邦芒”的理由缺乏合理性,不予采信。

其将“邦芒”作为企业字号使用,足以让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嘉兴前程公司的“邦芒”商标存在某种联系,原审法院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

因安徽邦芒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安徽邦芒公司停止使用带有“邦芒”字号的企业名称,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因嘉兴前程公司未能就其侵权所受损失或安徽邦芒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加以证明,原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确定安徽邦芒公司赔偿嘉兴前程公司50000,亦无不当。

综上,王帅军、詹绍炬、郑兴炬、王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帅军、詹绍炬、郑兴炬、王杰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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