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民初24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8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
被告:南浔添益副食品商行,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经济开发区江蒋漾村江蒋漾新村新城路31号。
经营者:吴庆君。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浔添益副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