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7969号 原告:滁州扬子华美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104国道滁州段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81093165N 法定代表人:李爱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曲,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宜岭,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科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方家村后横路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83RF89G 法定代表人:方益凯。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滁州扬子华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科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扬子华美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