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38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友熠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友熠食品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董建成。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友熠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友熠食品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陈蕴智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