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369号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杨化国日用百货店。
经营者:杨化国。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鸿图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杨化国日用百货店(以下简称杨化国百货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2020年8月31日,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